记者3日从青海省药品监督治理局获悉,为形成共同进攻药品监管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,提升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质效,日前,该局结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公安厅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《青海省药品格政法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法子执行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
据介绍,《细则》共48条,在凸起操作性、部门间合作、司法文书规范性等三个沉点的同时,别离对案件移送、司法监督、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、合作共同与督办、信息共享与传递等方面作出划定。
《细则》明确指出,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,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、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涉嫌组成犯罪,必要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,应向公安机关移送。
案件移交后,公安机关作出立案、不予立案、撤销案件决定的,应在作出决定后书面通知移奉上级机关,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;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告状决定,但以为依法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案件,应将案件及有关证据资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置,并提出检察定见;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,但以为依法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案件,应将案件及有关证据资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处置,并提出司法建议。
《细则》指出,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解决风险药品安全犯罪案件,可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、认定定见协助。药品监管部门该当依照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解决的法按时限要求积极协助,实时提供检验结论、认定定见。
同时要求,各级药品监管部门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该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,推动成立地域间、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造,传递案件解决工作情况,钻研解决办案合作、涉案物品措置等沉大问题。
《细则》还提出,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该当加强合作,统一司法合用,健全情况传递、案件移送、信息共享、信息颁布等工作机造,规范信息公示蹊径和时限,通过行政法律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,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、网上受理、网上监督。